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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15

发文字号

闽卫办基层函[201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3-15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6年度“建设群众满意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

闽卫办基层函[2016]8号

2016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6]179号,见附件1)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决定继续深入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以下简称“活动”)。请各地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落实活动各项任务、丰富活动内容,在广泛开展创建活动的基础上,根据《2016年度福建省“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下达的名额分配数(见附件3)确定推荐报送的单位名单,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请各设区市于5月10日前,将本市开展活动的总结、推荐候选机构名单及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活动照片或视频等)的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我委将于6月底前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复核,对复核不达标的,将取消推荐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并通报全省。对通过省级复核拟遴选上报的候选单位,将征求所在县(市、区)纪检、综治、计生等部门意见,并通过报纸、网络等途径公示5天,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参评。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陈本平,联系电话:0591-8330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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