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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玉米淀粉加工过程使用二氧化硫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18-05-28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办食生函[2018]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28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玉米淀粉加工过程使用二氧化硫有关问题的复函

豫食药监办食生函[2018]65号

2018年5月28日

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玉米淀粉加工过程使用硫磺有关问题的请示》(鹤食药监食生[2018]73号)收悉。省局组织相关专家认真进行研讨,并形成一致意见。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GB1886.213-2016)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应执行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要求进行标注。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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