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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27

发文字号

渝卫办医发[2015]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2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准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通知

渝卫办医发[2015]54号

2015年2月27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委属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解放军324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医用氧舱标准》以及“重庆市高压氧二类医疗技术评审标准”,经重庆市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机构组织材料审核和专家现场审核,并报我委复核,决定准予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等6家医疗机构开展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具体准予机构及开展项目如下: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婴儿氧舱);
  新桥医院(大型空气加压舱22人);
  武警重庆总队医院(大型空气加压舱10人);
  三峡中心医院儿童分院(婴儿氧舱);
  重钢总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4人);
  永荣矿务局总医院(中型空气加压舱12人)。

  希望此次批准准入的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在本通知下发后1周之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目下的医疗技术执业登记;加强内部监管和质控,并接受重庆市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切实提高临床技术水平,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开展相关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按要求向重庆市第二类技术审核机构提出审核申请,经审核同意准入后,及时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其项下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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