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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过程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01

发文字号

津劳社局发[2007]1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过程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55号

2007年11月1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军队驻津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军队退休退职职工的基本医疗,推进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要求,现就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过程中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移交安置范围和对象
  按照《关于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317号)文件精神,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1986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建国后至200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以下简称无军籍退休人员),由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二、医疗保险待遇
  原单位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无军籍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后,其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本人和民政部门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10年11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无军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应当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退休时止计算其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该年限的,可按退休时缴费基数,由原单位一次性按所差缴费年限补缴。2010年1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无军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由原单位按照退休时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
  无军籍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后享受住院、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待遇;门急诊医疗参照本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执行。

  三、原单位未按照《关于军队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5]317号)精神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无军籍退休人员,其移交安置前由原单位按上述条件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不补支付;移交安置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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