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836号
2011年8月13日
各盟市卫生局,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规范酒类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依法监管、科学监管,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等酒类,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安全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工作内容
1.加强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2.严格自酿酒和调配酒监管。对餐饮服务单位自酿或调配酒类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进行检查,严格执行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杜绝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3.强化酒类进货、采购管理。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切实加强酒类产品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酒类产品。
4.加强酒类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各地要加大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的范围和频次,对重点地区,重点餐饮服务单位经营的酒类进行监督抽检,监测酒类中的甲醇、游离二氧化硫、糖精钠、甜蜜素、苯甲酸、色素等指标,并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判定。
5.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采购、销售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酒类的违法行为。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或者采购、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六条和
第八十五条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和
第三十九条等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工作时间
1.宣传部署阶段(2011年8月5日至8月15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和餐饮消费者广泛宣传假冒、伪劣酒类的危害,切实提高餐饮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2.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至9月15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督促餐饮单位对经营的各种酒类的采购、储存、使用和自酿或调配酒类的原料和调配酿制过程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自酿和调配酒类要符合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保证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改正。
3.整治阶段(9月16日至11月30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不符合卫生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名单和新资源食品的有关要求,以及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严格按照
《食品安全法》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要向社会及时公布,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4.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1日至15日,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对各地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落实餐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2.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多种形式,向餐饮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规标准、假冒伪劣酒类产品危害,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识别假酒常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识假辨假和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要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奖励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高度重视媒体反映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新闻线索,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
3.畅通信息,加强部门协作,切实做好酒类监管工作。各地要对餐饮服务单位销售废旧酒瓶、瓶盖、外包装等给不具备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上述行为,应将相关信息通报给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严处。
4.加强信息报送。要及时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等,编写有关信息及时报送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每月25日前上报加盖公章的专项工作数据汇总表(见附件);12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 系 人:路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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