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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3-13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5]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13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4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卫督函[2015]17号

2015年3月13日

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充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建议》(第1545号)收悉。现将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反馈如下:

  一、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价格调整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改革中出现不同设区市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同问题的原因在于,本次调整价格主要围绕补偿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进行。在步骤上主要以“二先二后”为原则,即先平移后理顺、先地域后等级。在进行价格平移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在拉开省市县价格差距的基础上,拉开不同等级医院价格差距。对于医药体格改革实际运行情况,建议省里适时组织进行评估,按照代表建议提出的适当参照近年来社会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及项目成本因素等进行综合考虑,加快建立以成本为基础的常态化价格调整机制,适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疏导突出的价格矛盾。

  二、关于现有收费标准过低以及新项目没有收入费项目的问题
  本次主要调增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查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项目,对于调整价格后仍未能真正体现医疗服务真实成本的项目,以及没有对应收入费项目的新项目、耗材等,建议省里根据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新技术、新项目的临床需要以及项目成本情况,及时组织论证、研究制定相应的收费项目,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充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郑舟舟
  联系电话:8784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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