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政办发[2015]90号
2015年11月13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加大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力度,并将职业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体系,切实把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教育。将
《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知识,增强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法制观念和劳动者依法实现自我保护的能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卫生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卫生工作氛围,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格局。
二、理顺职责分工,健全长效机制
(一)明确部门职责,依法履行监管责任。安监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审定和日常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家庭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督促检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情况,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各级安监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做好职责交接,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档、不缺位;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管工作。
(二)落实机构人员,提升监管能力。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明确后,各地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构,加强监管工作力量。涉及职能和机构调整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人随事走”原则,相应划转人员编制。市直开发区管委会要履行区域监管责任,配备专职监管人员,确保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履职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人员。各级安监部门要整合执法职能,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一并纳入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统一实施。
(三)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构建协作机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议事日程,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委会办公室职能,牵头抓总,积极谋划,加强协调,主动作为,协同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突发事件联合行动、职业病危害事故预警预测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协调机制。安监、卫生计生、人力社保、民政、发改、经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工作动态和重大案件线索,形成工作合力。
三、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依法落实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防治管理,提高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二)保障劳动人员工作条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按要求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卫生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履行危害因素告知义务,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
(三)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主要负责人问责制,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生产方式落后,职业病危害和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用人单位。对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工作体系,加强服务保障
(一)建立健全保障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全面统筹,加快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业健康检查等基础工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市、县两级较为完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支撑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投入。安监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卫生计生部门要继续加强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人力社保部门要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付等工伤保险保障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体系建设。
(二)重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重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培育和管理,不断完善行业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规范技术服务行为,确保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及其结果的客观、科学、公正,有效提高技术服务质量,为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供可靠依据。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专家人才库,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三同时”审查、职业病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满足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