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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5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17]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泰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5

颁发部门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115号

2017年8月25日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扶贫办 市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苏发[2015]3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财务[2016]86号)、《关于实施精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意见》(苏人社发[2016]289号)及市委五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减轻市区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预防和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现对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困难群体范围
  (一)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下同)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超过一万元(含一万元)的低收入家庭大重病患者,以上人群由市、区民政部门确认。
  (二)农村建档立卡困难人员,此类人群由市、区扶贫办确认。
  (三)具有市区户籍的特困职工,此类人群由市、区总工会确认。
  (四)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主要帮扶措施
  (一)将困难群体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市、区要做好困难群体的参保工作,认真核查,确保困难群体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提高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1.降低起付标准。将困难群体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000元降低至10000元。
  2.提高分段支付比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70%;100000元及以上的,补偿比例由70%提高至80%,上不封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群体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补偿比例由50%提高至60%;100000元及以上的,补偿比例由60%提高至70%,上不封顶。
  (三)提高困难群体医疗救助补助比例。
  1.门诊医疗救助。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以及由总工会确认的具有市区户籍的特困职工等七类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其中单日救助金额不超过100元,每月救助不超过5次。
  2.住院医疗救助。困难群体患病住院,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可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符合规定的自付费用给予全额医疗救助;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精神病患者、总工会确认的具有市区户籍的市、区特困职工等五类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85%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其他困难群体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3.医疗救助补助的年度最高限额应当不低于市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人社、民政、财政、卫计委、扶贫办、总工会等部门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困难群体医疗保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协调并予以解决。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之间应共同完善基础信息库,实现困难群体基础信息的互通共享。市民政部门每年底将下一年度市区困难群体名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的参保费用划入财政医保专户。
  (三)建立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在适度提高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重的同时,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在省当年最低财政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对所有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增加100元,新增补助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分别由市、区财政列支。
  (四)建立医疗费用事中结算模式。困难群体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一票制”事中结算。

  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帮扶政策分别从2017年7月1日和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医疗救助帮扶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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