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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6-28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07]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6-28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07]3号

2007年6月28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精神,为加强临床专业化护理骨干的培养,提高特殊专科领域的护理质量和技术水平,卫生部对5个专业性较强的护理领域制定了《专科护理领域护士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医学技术和护理学科的不断发展,临床医疗、护理工作对重症监护等特殊专业领域护士的专科护理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卫生部在《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中明确提出了对重症监护、手术室、急诊、器官移植、肿瘤等专科护士开展专业护理培训的要求,培训专业化的护理骨干,以逐步建立专科护士准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院要高度重视专科护士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大纲》的要求,对从事上述专业护理的骨干进行专科培训,逐步建立专业化的护理骨干队伍,满足现代临床护理工作的需要。

  二、今年5月29日,我厅下发《关于开展专科护士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07]22号),拟在重症监护、急诊急救护理、肿瘤护理、母婴护理、糖尿病护理、感染病护理、伤口与造口护理、临床营养支持护理和血液净化护理等9个专科护理领域开展专科护士培训试点工作,并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基地认定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厅将把卫生部要求与我省的相关规定有机结合起来,评审、认定、建设一批高水平的省级临床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各省级临床专科护士培训基地除按我厅专科护士培训试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较高层次的专科护士培训任务外,也要按照卫生部5个专科护理领域《大纲》的要求开展培训工作。

  三、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专科护理领域培训实施方案。可参照我厅《关于开展专科护士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和标准细则,选择有条件的医院确定为市级培训基地,并从卫生部确定的5个专科护理领域中选拔一些护理骨干作为市级培训基地的师资,到省级以上培训基地进行重点培训,以更好地促进本地区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培训效果和质量。

  专科护理领域的护士培训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培训形式、培训内容等还需要不断完善。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馈。联系人:赵莉萍、崔林,联系电话:025-83620876、836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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