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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29

发文字号

鄂工商明电[2009]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29

颁发部门

湖北省工商局

正文内容

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鄂工商明电[2009]26号

2009年11月29日

各市、州、县工商局:

  11月27日,中央电视台2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播报,湖北省仙桃市一些小作坊利用防控甲型H1N1流感(以下简称“甲流”)之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一次性口罩,自销或通过取得合法资质证书的企业向市场销售的情况。省工商局对此高度重视,11月28日,局领导带队赴仙桃市督办查处。

  为集中打击、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不合格“甲流”防控商品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省局决定,在全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甲流”防控商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持服务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履行监管执法这个“第一责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甲流”防控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抓、具体抓,把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甲流”防控商品行为,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强化监管,依法严厉查处“甲流”防控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一)立即组织开展对经营口罩及其它“甲流”防控商品市场的清查行动。各地工商部门收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相关经营者进行自查,对于进货渠道不明的“甲流”防控商品,要立即下架,造册封存,提交工商部门查验;同时组织对市场上所有一次性口罩等防控商品市场进行彻底清查。对于进货渠道不明、商品标注不符合国家规定、未标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效批准编号的口罩及其它防控用品,要立即扣押封存,依法调查处理;对标注的食品药品管理部门有效批准编号合法性有怀疑的商品,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对销售假冒伪劣防控商品的,依法予以严处。集中清查工作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
  (二)彻查彻处违法防控商品。对市场上发现的违法防控商品要溯源追踪,对涉及生产领域问题的,要及时书面通报质监、药监等部门处理;对清查的问题商品批量销往已知的外地经营者的,应当书面通知流向地工商局查处。
  (三)查处取缔无照生产经营口罩及其它“甲流”防控用品的行为。各级工商局要加强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治理取缔工作,对于辖区生产经营卫生防控用品的无照经营户,要及时发现,迅速处理,并加强回访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四)加强对有关“甲流”防控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三、加强协作,提高专项整治行动的执法效能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卫生、质监、药监、物价等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协作配合,针对当地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甲流”防控药品、医疗器材,以及哄抬物价、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能,切实抓好“甲流”防控商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加强相关市场的日常监管和辖区巡查,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积极关注舆情动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的申诉举报,及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对发现利用防治“甲流”之机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并向当地政府报告。
  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工商局于12月25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书面上报省工商局个体处(联系人:吕伟;电话:027-86783032;emil:gtc@eg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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