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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统计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6

发文字号

黑卫办发[2009]3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2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全省卫生统计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卫办发[2009]334号

2009年6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准确的卫生统计数据是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布置2008-2009年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卫生厅开展全省卫生统计工作检查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卫生厅开展全省卫生统计工作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卫生统计工作,提高卫生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按照卫生部的部署,我厅决定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工作检查活动。为保证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以提高卫生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卫生统计网络和强化统计基础工作为重点,以提升统计信息服务能力为目标,加强统计机构、统计业务、统计法制和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开创我省卫生统计工作新局面。

  二、总体要求
  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资格、有台帐,逐步实现统计行为法制化、统计方法标准化、统计信息现代化、统计工作制度化和统计人员专业化,全面提高卫生统计数据质量。

  三、检查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军队和武警医院)。

  四、检查内容
  1.统计基础工作及直报条件。主要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级及以上医院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专职统计人员和专用统计工作的计算机,是否有网络环境和直报人员能够完成卫生统计直报任务,各项原始记录、台帐是否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有无年初计划、年终总结、统计分析,卫生统计是否纳入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的培训情况等。
  2.数据库建设及数据质量情况。主要检查2008年统计工作和2009年各季度直报工作情况,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各类年报数据库,各基层单位的卫生人力资源、设备数据库,县级及以上医院的出院病人病案首页数据库和国际疾病分类ICD-10编码,医院、乡镇卫生院各类数据的原始资料登记,个体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的各类登记表册、保管情况等。重点对2009年一、二季度网络直报情况进行检查。
  3.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 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9年6月29日-7月28日)
  基层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
  (二)市(县、区)卫生局检查阶段(2009年7月29日-8月28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基层单位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按卫生机构数2%进行抽查。
  (三)省卫生厅抽查阶段。(2009年8月31日-9月30日)
  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分组对13个市(行署)进行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1、各地市卫生局、省厅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8月底前将自查结果报省卫生厅信息统计中心。(联系人:周涛,电话:0451-85971179)
  2、各级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据《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认真自查、重点抽查,对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和处理,使统计执法检查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统计工作的全面性,我厅将根据抽查情况书面通报此次数据质量督查的结果。

  附表1:全省卫生统计工作检查督查表(市、县、区卫生局)(略)

  附表2:全省卫生统计工作检查督查表(医疗卫生机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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