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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4-11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5]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4-11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5]83号

2005年4月11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单位,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5]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为了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经济利益,保证血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专家组论证的意见,进行临床技术操作。

  二、对于已通过基础研究,但临床应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不明确、尚存在争议的“血液疗法”,应当首先经内蒙古自治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科学的、有组织的临床研究,不得作为临床服务项目向患者提供。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组织开展对“血液疗法”的专项监督检查和清理整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卫生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法违规案件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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