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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31

发文字号

浙劳社医[2007]1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3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7〕12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48号)要求,为保证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决定删除《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中的培高利特(西药第599号)。请各地及时做好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相关药品的调整工作。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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