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3

发文字号

青食药监食通[2011]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3

颁发部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管的通知

青食药监食通[2011]86号

2011年6月23日

西宁市、各州、海东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西州、玉树州卫生局:

  近期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就餐饮服务环节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管相关事项,连续下发了4个文件,根据文件精神,现将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管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抽检和应急监测。
  请各地按照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督抽检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16号,见附件1)和《关于转发卫生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急监测情况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70号,见附件2)要求,做好对卫生部通报的相关企业产品认真排查,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发现问题请严格按照文件标明的信息公开方式进行管理。

  二、问题产品溯源和信息通报。
  请各地按照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关于强化餐饮服务环节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溯源和信息通报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第72号,见附件3)要求,做好问题产品溯源和信息通报工作,涉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还应详细了解其成品的销售流向。

  三、通报最大残留量。
  根据国家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79号),现将有关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情况通报如下:
  (一)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增塑剂,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在食品、食品添加剂中人为添加。
  (二)食品容器、食品包装用材料中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特定迁移量或残留量,不得接触油酯类食品和婴幼儿食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EP)最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请各地遵照执行通报的三项内容。

  附件:(略)

  1、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监督抽检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16号)

  2、关于转发卫生部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急监测情况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70号)

  3、关于强化餐饮服务环节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溯源和信息通报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第72号)

  注:下载附件请与食品安全监管处8865683联系。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