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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8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8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区教育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的通知

内卫发[2005]81号

2005年7月28日

各盟市卫生局、教育(教体)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和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加强我区农村牧区卫生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的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在岗乡村医生组织开展乡村医士专业中专学历教育,力争到2010年使大多数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今后乡村医生注册及再注册,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或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者优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但未取得国家中等医学教育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

  二、学制
  乡村医士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从2005年开始招生,学生入学后实行工学交替弹性学制。

  三、发证
  乡村医士专业中专学历教育任务由卫生类普通中专学校(或具有中等医学学历教育资格的高职高专学校)承担。学员在学校完成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颁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并可作为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四、收费
  参照我区普通中专收费标准,并协调有关学校予以适当减免。

  五、报名要求
  符合招生对象条件的学员报名时应携带下列证件到旗县卫生局报名:
  1.初中或高中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籍册原件及复印件。

  六、招生方法
  1.学员须认真填写《自治区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报名表》(一式三份)。
  2.旗(县)卫生局严格审查学员资格后将《自治区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报名表》(一式三份)及证件复印件报盟市卫生局。
  3.由盟市卫生局科教科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乡村医生培训中心。
  4.最后审核后将学员名单报送内蒙古教育厅备案,入学通知书由教学单位发放。

  七、其他事项
  各盟市招生人数不低于50人。学员参加学习不转户口,不签发就业报到证,毕业后回原单位(岗位)工作。具体招生工作从即日开始,2005年9月15日结束,10月1日正式开学。
  各盟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作,并要严格招生范围,严禁超范围招生,对于违背招生要求的有关单位卫生厅将予以通报,并取消有关人员的报名资格。经研究卫生厅决定将此项工作纳入2005-2007年各盟市卫生科技教育目标考核内容。
  联系人:袁慧忠、王润明
  电 话:0471-6293332、6288696
  传 真:0471-6293332

  1.自治区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报名表(略)

  2.自治区在岗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办学单位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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