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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部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评审结果和开展技术校验复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02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09]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02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部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评审结果和开展技术校验复验的通知

浙卫发[2009]172号

2009年9月2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对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和绍兴市妇幼保健院申请进行了现场评审,现将评审结果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IVF-ET)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 (试运行一年,为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

  二、经技术复验,同意绍兴市妇幼保健院恢复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AIH)。

  三、我省于2008年对部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开展了两年一次的技术校验,根据卫生部规定,所有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应在2年校验期满或1年试运行期满前三个月向我厅提出校验或复验申请。今年将接受技术校验和复验的机构(名单见附件)请在9月底统一向省卫生厅递交申请,逾期未申请校验或校验不通过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促进技术规范合理应用,并将其纳入卫生监督执法的内容。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给予处罚。

  附件:今年接受校验复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名单

  一、人类精子库
  浙江省计划生育科研所

  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金华市人民医院

  三、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
  舟山市妇幼保健院、温州市中山医院、东阳市人民医院、宁海县妇幼保健院、台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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