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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7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135号

2009年12月17日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转发你们,并就我区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确定是否在辖区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医疗机构的条件,在确定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前,要经自治区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资质认定后方可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

  三、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前,病毒检测人员要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国家级流感网络实验室培训合格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工作。

  四、医疗机构在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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