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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登封市等7县(市)为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05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通[2011]2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05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确定登封市等7县(市)为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县的通知

豫食药监通[2011]220号

2011年8月5日

郑州、平顶山、安阳、鹤壁、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药品安全示范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480号)和省局《河南省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办[2011]38号)的要求,根据所在县(市)政府的申报,经研究决定将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舞钢市、汤阴县、浚县、遂平县7个县(市)确定为创建国家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县。

  希望各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县按照《河南省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河南省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试点工作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做好创建规划,落实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确保示范县试点县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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