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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7

发文字号

新食药监保化[2012]2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7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食药监保化[2012]271号

2012年9月17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6号)、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和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方法,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决定,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取过渡许可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发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到期并已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核发延期证明的企业,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换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对已经取得《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证书的企业,该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后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

  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是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在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出台前,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不再单独进行GMP认证工作。

  四、《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批件》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五、国务院保健食品管理办法颁布施行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执行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张虹 栗娥
  联系电话:0991-2601533 0991-266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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