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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7-08-08

发文字号

泰卫发[2017]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泰安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08

颁发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实施意见

泰卫发[2017]47号

2017年8月8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新矿医疗卫生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农事与后勤处,市属及驻泰各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省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6月6日制定印发了《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稳步推进卫生计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依据省卫生计生委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管理、谁发证谁管理”及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经委办公会研究,对我市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进行了部分调整,提出了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与《规程》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调整下放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范围
  依据省卫生计生委授权,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至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我市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由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1、市级设置审批受理范围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政府办市属医疗机构,国家、省明确或下放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划辖区内规模较大的其他各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政府办市属医疗机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的政府办驻泰医疗机构,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划内非政府办的床位在300张(含)以上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及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疗养院及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以及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除上述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外,将省《规程》规定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设置审批事项下放至相应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县(市、区)级设置审批受理范围
  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辖区内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放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下列范围的设置审批事项:
  (1)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区划内政府办区属医疗机构;非政府办床位不满300张的综合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疗养院,床位不满100张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和专科医院;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2)县及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行政区划内政府办县(市)属医疗机构;非政府办设床位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设置审批受理范围
  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在所辖区域内行使所在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由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按照市政府要求与其所在行政区划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受理范围
  依据省卫生计生委授权,除市属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外,将我委批准设置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及其医师注册和备案项目登记等执业许可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办理执业许可手续。
  1、市级执业许可受理范围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及以上医疗机构,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及其医师注册和备案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设在泰山区、岱岳区行政区划内,按照上述执业许可权限应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执业登记、校验及其医师注册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备案等备案项目登记工作委托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办理。其中,变更医疗机构类别等需要重新设置的事项,以及变更诊疗科目,增设床位(牙椅)等事项依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批准或审核意见办理。
  2、县(市、区)级执业许可受理范围
  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设置审批医疗机构及市级下放执业许可管理权限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校验及其医师注册等执业许可管理工作。除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备案外,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级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的备案项目登记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行使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及其医师注册等管理工作。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要按照市政府要求与其所在行政区划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对接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一)严格依法设置审批
  新申请设置上述医疗机构时,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应严格按照《泰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各县市区制定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查批准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相关规定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一律不予审批。凡符合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优先鼓励社会资本举办。
  (二)完善设置审批备案管理
  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新设置上述医疗机构时,由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受委托机构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应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设置审批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时,在不影响备案时效前提下,可定期集中统一办理备案手续。凡应经市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的医疗机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我委一律不予备案,由设置审批部门或机构依法整改,不按规定整改的由设置审批部门或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设置审批规范化管理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要进一步完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许可受理、现场审核等工作流程及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制度。要实行医疗机构档案和台帐规范化管理,针对每个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建立一套包括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处罚等内容完整的管理档案及台帐,做到一机构、一档案、一台帐,并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审核专家库,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和临床技术专家的专业指导作用,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专家行政审批准入方面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及考核,不断提升专家队伍行政法规政策的把握能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授权及上述要求建立健全相应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许可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定期向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管理情况。
  (四)依法严把审核关口
  申请设置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核定为二级医疗机构的,其设置床位数不得低于100张或至少达到本专科类别三级医院基本标准床位数的60%以上。
  拟执业登记医疗机构的床位数与总建筑面积比、人员和面积不足的,按能达到要求的实际床位数进行登记,可适当低于设置审批数,但其登记床位数量不得低于该医疗机构核定级别的最低设置标准,低于最低设置标准的必须重新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许可登记管理部门及受委托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查验有关手续,并督促医疗机构及时完善消防、环保验收等手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予执业登记。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受委托部门或机构在办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执业变更、校验时,要根据《关于修订<泰安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泰编办发[2017]13号)要求查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依照法律法规应予办理的除外。
  在办理执业登记时,医疗机构还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交其他必需材料。

  三、认真负责,做好管理权限移交衔接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泰安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泰山景区卫生环保局要全面、认真地做好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交接工作。依据《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及本实施意见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行政审批权限,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组织有关人员对管理权限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验收,查验相关手续,重新核定医疗机构相关内容,为其重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承接审批事项的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审批程序和时限要求,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或者附加审批条件,严禁擅自降低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标准或更改条件,切实保证审批质量。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服务规范、受理单样表、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
  原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泰安高新区管委会、泰山景区管委会管理的医疗机构,依据本次调整的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划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重新办理相关管理权限移交手续。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省《规程》同步。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相关医疗机构及医师、护士注册管理系统依照本实施意见调整后的管理权限作相应调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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