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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13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法[2011]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13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法[2011]39号

2011年4月13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4-6月在全国开展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检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各市(地)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相关部门检查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黑人大办[2011]19号)要求,请各市地将本地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履行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职能情况进行自检自查。有关要求如下:

  一、如实反映食品安全法实施的现状、存在的问题。重点反映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
  1. 监管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情况;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
  3. 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建立情况;
  4. 食品安全突发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1. 行政法规制定、修改、清理情况;
  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制定情况。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1. 食品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的情况;
  2. 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四)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和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建设和运行情况;
  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和运行情况;
  3.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五)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源头治理情况

  二、各市(地)局要按照检查内容,结合本地区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形成本地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工作情况报告,并于4月25日前将报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刘新春
  联系电话:88337400-6126,13030002910
  邮箱:xinch-li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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