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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卫生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护理、助产、口腔工艺技术专业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1-06-16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11]5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内蒙古卫生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护理、助产、口腔工艺技术专业意见的函

内卫科字[2011]599号

2011年6月16日

自治区教育厅:

  为加快发展我区卫生职业教育,满足基层卫生机构对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根据内蒙古卫生职业技术学校的申请,自治区卫生厅于2011年5月11日组织有关专家对该校申办的护理、助产、口腔工艺技术专业进行了实地考核评估。

  专家评估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中等卫生学校专业设置评估标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该校申办的护理专业、助产、口腔工艺技术等专业在设置基本依据、专业教学组织、专业师资配备、专业设施、实践教学五个方面进行了检查评估。专家一致认为内蒙古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已具备开办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护理专业的基本条件。经研究同意该校设置开办护理专业,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学设施,注重实践技能教学,突出专业特色,确保教学质量。建议缓办助产、口腔工艺技术专业,待办学条件具备后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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