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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31

发文字号

渝价规[201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9-09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渝价规[2017]4号

2017年8月31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社会发展局、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社保局,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国企医院,在渝部队医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重庆市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7]122号),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同步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和药事服务费。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取消区县(自治县)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

  二、调整诊察费等439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合并挂号费、诊查费为诊察费;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类项目价格;提高一般医疗服务类、一般治疗操作类、护理类、临床手术治疗类和中医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公立医院可下浮执行。(见附件1)
  纳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不再执行与本次调价的医疗服务项目相应的现行价格。(见附件2)

  三、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

  四、价格部门要密切关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加强医药价格监测和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跟踪政策实施效果,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

  五、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立医院监督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改善医疗服务;畅通12320卫生热线,及时化解医患矛盾。

  六、人力社保部门要积极做好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利益。

  七、本通知执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院(主要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结核病院、职业病防治院等)。
  国企医院和在渝部队医院适用本通知。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仍按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9月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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