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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7-29

发文字号

青政[2015]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9

颁发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5]66号

2015年7月29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进一步推动我省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开展,切实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促进人民身心健康。国务院强调把爱国卫生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做好新时期的爱国卫生工作,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的工作方针,要按照全面深入、整体部署、分类实施、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以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文明卫生素质为根本,以有效治理城乡环境危害因素和明显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条件为重点,以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生活方式普及为主线,以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为核心,以扎实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和进一步改善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为载体,全面深入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优化城乡人居环境,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努力建设大美青海、健康青海。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根据《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总体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农牧区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家园美化行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江源农牧区清洁工程等专项工作,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管理机制为主要内容,以城市环境卫生薄弱地带整治、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为重点,全面开展整洁行动,不断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完善污水管网和功能,提高污水处理率。推行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和农牧区生活垃圾治理的长效机制,建立清运保洁体系、垃圾处理技术支撑体系、资金保障体系,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着力加大农牧区、城乡结合部、国省道铁路沿线、旅游景区(点)的“白色污染”治理力度。深入推进标准化农贸市场、菜市场示范工程建设,着力改变交易条件简陋和环境脏乱差现象。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在铁路、公路、车站、机场及周边区域深入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与绿化美化工作。加强对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的环境监管,强化水和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控制,狠抓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综合治理。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积极推广秸秆资源化利用,严禁秸秆随意焚烧。力争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平均达到85%以上;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9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达到75%以上,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建成1800个以上高原美丽乡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现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青海机场有限公司、青藏铁路公司、省爱卫办)
  (二)推进卫生城镇创建。把卫生城镇创建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制定科学合理的创建目标和实施方案,将卫生创建成效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创建的重要内容。改进评价标准和办法,完善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城镇创建的技术指导和动态管理。大力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营造人人关爱环境的社会风尚和文化氛围,推动形成卫生计生、城建、环保、交通、农牧、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卫生城镇创建的典型示范作用,创造天蓝、地绿、水净的自然环境,带动城乡人居环境质量的整体提升。力争到2020年,全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数量达到4个以上,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数量提高到乡镇(县城)总数的5%。(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爱卫办、省文明办、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
  (三)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强化水质检测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实施水源保护区污染综合整治。制定农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办法,依法规范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加快退耕还林、植树造林、森林资源培育、封山育林和湿地保护步伐,充分发挥大自然的水生态自我修复能力。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解决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的缺水问题,进一步提高供水保障率。加强农牧区特别是水源型、饮水型和地方病病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推进自来水深度处理工艺建设改造,进一步提高供水水质。完善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逐步实现市州级具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全部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县级(市、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力争到2020年,全省设市城市实现公共供水普及率达到93%以上,县城实现公共供水普及率平均达到90%以上和水质双达标。(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加快农牧区改厕步伐。各级政府、财政要对改厕给予必要支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将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到新农村建设、高原美丽乡村建设、家园美化行动、扶贫开发等项目中实施,合理整合项目资源,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方投入的改厕筹资模式。坚持因地制宜、集中连片、整村推进,加快农村牧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进程。农村牧区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市场、乡镇政府机关等重点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铁路公路沿线要建设无害化卫生公厕。加强改厕后续服务和管理,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使用卫生厕所,将卫生厕所建、管、用纳入村庄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加强改厕适宜技术研究,根据地理气候特点,在居住相对集中的农牧地区大力推广农牧区厕所防臭、防冻、节水改造技术;在城镇化程度较高、可以利用城市污水排放处理系统的地区修建具有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卫生厕所。力争到2020年,全省农村牧区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85%,建设旅游厕所500座以上。(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爱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旅游局、省扶贫局)
  (五)加强病媒生物和疾病防控工作。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各种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健全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进行监测调查,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向农牧区延伸,帮助指导农牧民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积极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化发展,规范专业化服务行为。在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控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落实传染源管理、危险因素控制、防病知识普及、社会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控措施。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疾病流行规律和研判情况,发挥爱国卫生工作的独特优势,及早动员部署,调动各方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疾病的发生与传播。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重大疫情防控、大型活动卫生防疫保障等工作。在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组织开展环境和饮用水消毒、食品安全保障、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垃圾粪便收集处理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到2020年,全省城市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力争达到国标C级。(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六)强化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讲文明、讲卫生、除陋习、树新风”活动,摒弃乱扔、乱吐、乱贴、乱行等不文明行为,有效提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结合各类健康主题日,组织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健康教育的方式和载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健康知识,加大新闻媒体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公益宣传力度,提高健康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强健康教育内容建设,组织发布科学防病知识,及时监测纠正虚假错误信息,坚决取缔虚假药品等广告、打击不实和牟利性误导宣传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诊疗服务时要积极开展个性化健康教育,推动重点人群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健康生活方式。要继续实施“健康中国青海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等活动,打造一批健康教育的品牌活动,不断提升群众健康素养水平。力争到2020年,全省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0%,具备科学健康观的人口比例达到60%。(责任单位:各
  市、州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广电局、省工商局)
  (七)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全面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青海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设一批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全民健身设施、健康步道、健康广场、健康主题公园等支持性环境,改善城乡居民运动健身条件,逐步提高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依托各类公共体育设施,不断拓展健身渠道,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将内部体育设施逐步向社会开放,实现资
  源共享,有效提高公共体育资源的利用率。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体质,在政策、措施上加大对青少年体质健康的扶持力度,保证中小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加强职工体育活动,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加强社区健身活动,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群众经常、持久地参加健身活动。发挥各行业和体育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项目的群众性比赛活动,倡导群众终生锻炼,稳步提高参加体育锻炼人口比例。发挥中藏医治未病优势,大力推广和规范传统养生健身活动。加强全民健身科学研究,推广体质临测和科学健身方法,提高全民健身水平。到2020年,全省市(州)、县(区)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场馆覆盖率达到90%以上,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覆盖率达到100%。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力争达到总人口的33%,体育人均场地面积达1 8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八)落实控烟各项措施。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不断加大全社会履约控烟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工作。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教师、医务人员要带头控烟、戒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严格落实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法律规定,特别要加强青少年吸烟预防干预,减少新增吸烟人群。积极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普及烟草危害知识,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促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气。积极开展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无烟公共场所创建活动,努力营造无烟环境。(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九)探索健康城市建设。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努力打造卫生城镇升级版,促进城市建设与人的健康协调发展。围绕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培育健康人群等重点,结合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优化健康服务,大力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卫生服务模式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设施,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交通工具,倡导低碳出行、健康出行。在已建成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中开展健康城市创建试点,推进健康生活模式向基层延伸,推动健康社区、健康机关、健康企业、健康学校、健康营院等健康场所建设,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健康城市理念,进一步提高城市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健康行为形成率和健康生活方式技能。积极借鉴国际国内经验,建立适合我省的健康城市建设指标和评价体系,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设效果评价,研究推广健康城市建设的有效模式。到2020年,加快推进“健康单位”建设,为“健康城市”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推进爱国卫生工作主体责任,将爱国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统筹领导作用,及时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爱卫会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爱卫会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各项重点任务。完善爱国卫生工作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爱国卫生工作水平。各地要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健全爱国卫生组织体系,特别要加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级财政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依法科学治理。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水平。积极推进爱国卫生相关立法工作,抓紧制定《青海省爱国卫生条例》,进一步完善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普法教育,推动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自觉守法。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爱国卫生工作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爱卫会各委员单位和各部门现有信息资源,实现爱国卫生相关基础数据信息共享。
  (三)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市场有机结合的机制,通过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整治、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工作,改进爱国卫生活动形式和内容,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参加义务劳动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发挥群众组织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广大群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搭建平台、提供便利。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公共卫生周”等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让爱国卫生意识深入人心。积极开展省际和国际间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推动我省爱国卫生运动健康发展。
  (四)形成工作合力。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委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推进工作的整体合力。省爱卫办抓紧制定《青海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明确各项目标责任和时间节点,狠抓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提出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任务落实。各级爱卫办要积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强化部门责任落实,依托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推动爱国卫生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五)加强督导考核。各地区要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措施不力、工作消极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畅通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不断提高群众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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