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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8-29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保化函[2012]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8-29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

黑食药监保化函[2012]17号

2012年8月29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年初工作安排,为做好全省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经局领导同意,拟定于9月中旬对各市(地)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督导检查内容为保健食品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专项整治、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保健食品盗号冒号专项检查及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完成情况。

  二、督导检查方式
  拟从各市(地)局抽调相关人员在哈市集中,分组对各市地进行交叉检查,检查结束后回哈进行汇总。督导检查组共分为7组,其中,哈尔滨市局抽调2人,其他市(地)局各抽调1人参加,共14人。
  督导检查采取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一)查看资料。主要查阅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基本情况(辖区内监管企业情况说明、各个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违法添加抽验计划及当地财政资金拨付凭证、案件查处情况等资料)。
  (二)现场检查。随机抽取各市(地)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其中:保健食品抽取1家批发企业、1家单体门店、1家超市或商场、1家直销店、2家车站、宾馆、学校周边企业(含药店)等共6家;化妆品抽取1家批发企业、1家单体门店、1家超市或商场、1家直销店、1家美容店、1家美发店等共6家。

  三、督导督查时间
  拟定于2012年9月中旬,每个市(地)督导检查时间约2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督导检查是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的全面检查,同时也是对全省保化监管工作的推进与促动,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检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市(地)局抽调人员至哈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在哈及赴各市(地)检查中的交通、食、宿费用由省局统一安排。
  (三)各市(地)局要确定好参加检查人员,同时报送负责本地检查工作的接待联络人员1名,于9月6日前将回执报送省局保化处。

  联 系 人:彭松梅、赵世龙
  联系电话:0451-88313070、88313116

  附件:报名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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