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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3

发文字号

内卫疾字[2011]5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认真做好夏秋季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内卫疾字[2011]568号

2011年6月13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夏季是肠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食物中毒引起的肠道传染病时有发生,特别是近期德国等国家发生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疫情 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为切实做好我区夏季肠道传染病防治和可能出现的输入性肠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肠道传染病具有发病急、暴发突然、菌型复杂易变等特点,易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充分认识做好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针对本地区肠道传染病暴发流行和输入性出血性大肠杆菌感染的危险因素,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加强督导和指导,保证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病源监测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流动人口聚居区、建筑工地、饮食服务从业人员等重点地区和人群的疫情监测和管理,掌握流行动态。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各地病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和全区肠道传染病疫情和流行因素变化趋势,为防治决策提供科学依。
  各地要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切实做好对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认真开展疫源追踪和密切接触者的管理工作,做好病例主动搜索。切实做好疫点、疫区卫生处理工作,有效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三、6~10月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当地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腹泻门诊)建设工作,认真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充分发挥各医疗机构感染性疾病科(腹泻门诊)在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前哨作用。要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落实“逢泻必登、逢泻必报、逢泻必检、逢泻必治”制度,切实做到对肠道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和就地处理。做好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隔离治疗,严格掌握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并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和控制。

  四、进一步强化疫情报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疫情控制和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确保疫情报告渠道畅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坚持每日审核和分析医疗机构疫情报告情况,主动做好预测预警工作。

  五、落实对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监管措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高危食品及时采取召回、查封、销毁等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卫生、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食源性疾病和学校群体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要有针对性地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力度,对未按《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特别要加强对新上岗人员、腹泻病门诊工作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当地肠道传染病的医疗诊治、疫情报告、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和实验室病原学检测等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法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核。

  七、各地要大力开展夏季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加大环境卫生的整治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改厕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大力提倡健康的饮食和卫生习惯,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时准确发布相关疫情信息和预警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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