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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5年3月份我省部分报纸药品广告监测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05-07-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14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5年3月份我省部分报纸药品广告监测情况的通报

2005年7月14日

省纠风办、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局:

  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2005年3月份我省的河南商报等5家报纸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检查(见附件),现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河南商报、洛阳晚报、东方今报、郑州晚报和大河报等5家报纸,在2005年3月1日至31日期间发布了323次药品广告,有274次药品广告在发布中存在问题(见附表1、3、4),其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含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205次,占违法发布次数的75%;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发布广告的次数为69次,占违法发布次数的25%。

  二、我省河南辅仁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药品生产企业发布的药品广告存在问题(见附表2)。
  从以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看,我省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的情况不容乐观。按照河南省工商管理局、省纠风办等11厅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司《关于对2005年3月部分报纸药品广告监测情况的通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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