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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9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07]4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7]420号

2007年8月9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附属人民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科教发[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明确规定,2007年9月1日前,未向卫生部报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并备案同意的省区市,卫生部不再受理其辖区内新增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申报。为此,各盟市应立即按照卫生部的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卫生发展规划和人群需求、医疗机构的条件和能力,对规划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明确设置规划,以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并经卫生厅审定后,统一报送卫生部审核备案。

  二、除呼和浩特市外,各盟市列入设置规划内的医院只限一家。列入设置规划的医疗机构内应为自治区三级甲等医院,应具备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基本条件,并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请各盟市务于2007年8月14日前,将列入规划内的医疗机构名单报到卫生厅科教处,8月16日前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可行性报告报送卫生厅科教处(自治区直属单位直报卫生厅科教处)。

  三、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于9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卫生厅科教处。要切实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医疗机构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联 系 人:宁华
  联系电话:0471-6946202(传真)

  附件: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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