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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8-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26

颁发部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年8月26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通告(2015年第18号)》要求,为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工作,便利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出口,省局决定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办理辖区内《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严格执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出具《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工作属服务性事项,要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明确岗位职责,严格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二、加强对出口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内容包括已办理的《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和《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登记表》、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等,并按规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三、各市局不得再向下级机构授权或委托办理《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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