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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3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07]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7]138号

2007年4月13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自治区全科医学培训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7]4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大纲要求,认真组织落实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质量,确保中央补助我区社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的顺利完成。在新大纲启用的同时, 2000年卫生厅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学教育规划〉和〈内蒙古自治区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0]292号)中规定试用的《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试行)》予以废止。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大纲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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