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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8

发文字号

邹安监发[2017]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滨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18

颁发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的通知

邹安监发[2017]33号

2017年5月18日

各镇(街道)安监办、开发区安监局:

  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按照《邹平县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邹安监发[2017]19号)统一部署要求,需将如下情况于5月30日前报送至县安监局。

  1、第一季度《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情况统计表》及用人单位年度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进计划明细;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情况自查表及整改方案;

  3、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人员情况;

  4、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用人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7、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备案情况;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牌设置情况(含照片)。

  上述事项,各镇街安监办、开发区安监局自行确定3-5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参加县安监局组织的抽查考评。同时,县安监局将对各镇街用人单位基础建设开展情况和抽查考评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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