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潭政办发[2014]34号
2014年7月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51号)精神,经2014年5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细化目标任务
坚持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责任,创新体制机制,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惠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为城镇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到2018年,全市建立起机构设置合理、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3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卫生服务室不少于60个,中心、站(室)实行一体化管理。每万名居民至少有4~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取得突破,社区卫生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坚持公益性质,科学规划布局
一是强化社区卫生的政府主导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市辖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再举办医院,着力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湘潭县要将社区卫生工作列为当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重点之一,制定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县级城镇社区卫生网络体系。各级政府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将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工作内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遵循公益性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居民提供(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卫生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是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功能。社区卫生服务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维护社区居民健康为中心,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包括增补药品),推广中医药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是合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科学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合理布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坚持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服务站(室)为辅的建设原则,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或覆盖3~10万常住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或人口集中的社区,整合社区服务中心、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的资源,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卫生服务室。为确保每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的全覆盖,随着城镇化建设范围的进一步扩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量原则上只增不减,每增加一个街道,或每街道增加3~5万人,由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建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2018年,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少于30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卫生服务室不少于60个(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突出建设重点,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各地在城市扩容、新城建设、旧城改造中,要将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纳入规划和建设,做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地、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依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00~2000平方米,服务人口5万人以上的,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250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面积不足部分根据规定进行改扩建。到2015年机构规范化建设达标率达95%。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装备由同级财政按规定落实,使其满足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是合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机构编制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合理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量,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站(室)的建设,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优化配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是加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立全科医生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20号),加强全科医生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鼓励医学本科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志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5年以上的全日制医学本科毕业生,其学费(助学贷款)由同级政府财政补助(代偿)。深化对口协作,加强上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间的人才交流合作,建立定期巡诊和轮训机制。到2018年,初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基本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至少有4~5名合格的全科医生,每个社区有1名责任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是建立区域医疗联合体。由区域医疗中心或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联合二级及以上医院和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组成跨行政隶属关系、跨资产所属关系的联合体。由湘潭市中心医院、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湘潭市妇幼保健医院、湘潭市中医医院等三级医院和湘潭县人民医院、湘乡市人民医院等县级医院,联合全市其他二级医院对接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成区域医疗联合体,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建立分工协作、对口帮扶、资源共享关系,逐步形成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开展“首诊负责制”试点工作,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市卫生局负责)。
四、改革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机制
1.建立和完善稳定长效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承担其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投入的主体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负责落实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业务经费,积极探索对其他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保障机制。市级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由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工作经费50万元。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经费按照其服务人口数量由县市区政府财政负责安排(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积极完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的财政补助政策。市级财政对城市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区级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补助机制,将其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市区财政要足额配套、及时下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确保专款专用。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标准为35元/人,为确保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在全省的持续领先,2014年市和城市区两级财政人均投入分别达到7.8元和5.2元。今后随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的提高,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当同比增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同级财政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2.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严格界定服务功能,转变服务模式,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促进中医药进社区,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低成本的服务。积极建立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家庭责任医生团队”,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公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确保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务人员平均收入达到市内公立二级医疗机构同类医务人员的平均收入水平。(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3.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真实性和规范性为重点,做实做细项目工作,同时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范围,强化基础性服务项目。要完善资金拨付方式,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资金监管力度,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案,细化考核内容,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人员管理和资金分配挂钩。要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深入总结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经验交流。(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4.落实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社区卫生服务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建设和运行费用。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利用社区医疗卫生资源服务的引导措施,通过降低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以及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转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不再另算起付线等方式,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探索将健康体检、社区慢性病病例管理、家庭病床等服务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全面实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开展参保居民社区首诊制试点,扩大居民医疗保险受益面。积极开展医疗保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室)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构建新型社区卫生服务行业管理体系,推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室)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发展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延伸举办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实行行政、业务、财务、药械、人员和绩效的“六统一”管理(市卫生局负责)。
6.发挥中医药特色。积极发挥中医药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设施配置和人员配备,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提高社区中医药服务功能(市卫生局负责)。
7.推进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尽快实现和市级信息平台对接。通过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域内大医院、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强化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和服务监管中的应用,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服务水平。切实保证网络传输安全保密、层级服务、方便统计、应用简便,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效率(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8.加强社区卫生宣传。高度重视社区卫生宣传工作,多方参与,将其作为推动社区卫生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落实医改任务的重要抓手,广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工作的宣传,营造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良好工作氛围,引导社会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负责)。
附件:湘潭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谈文胜 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苏健全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定良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彭术龙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 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廖晓燕 市发改委主任
禹尚良 市民政局局长
朱红兵 市财政局局长
陈铁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吴纯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振湘 市卫生局局长
赵新文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张伯文 市审计局局长
黄朝阳 市物价局局长
黄 勇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王 平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袁锡辉 市编办主任
王艳霞 市残联理事长
杨 孜 市卫生局副局长
陈卫兵 湘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文华良 湘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肖泽辉 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袁典凡 雨湖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朱毅强 岳塘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邓旭红 湘潭高新区管委会纪工委书记
蔡德强 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
吴新琼 湘潭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振湘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