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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30

发文字号

宜食药监办[2014]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宜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30

颁发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宜食药监办[2014]14号

2014年4月30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稽查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确保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行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2014年2月17日至11月20日。

  二、整治对象
  商场、超市、食品店和药店等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的经营主体。

  三、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协作配合,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销售、监督管理规范,使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使我市成为全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消费最安全、最放心的地区之一。

  四、工作步骤
  (一)学习宣传阶段(2014年5月20日前)。通过开展培训、主动上门宣传、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保证辖区内相关人员人人知晓《通知》精神。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4年6月20日前)。各单位要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主体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逐户明确监管责任人。
  (三)指导督查实行专柜专区销售阶段(2014年7月20日前)。各单位要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逐户上门,指导、督查经营者实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销售。主要检查以下方面:是否设立专柜专区;专柜专区是否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式样是否符合《通知》要求;是否设有专人负责专柜专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对包装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置情况是否登记造册;是否对距离保质期不足一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采取正确处理措施。
  (四)清理许可规范阶段(2014年10月20日前)。各单位要在严格审核许可的同时,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流通环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要求,或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者,要依法规范、清理、查处。
  (五)开展药店试点销售阶段(按照宜市药监[2014]3号文件要求执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药店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药店婴幼儿乳粉购进、储存、销售行为。宜昌市城区试点药店不少于1家,县(市区)局符合试点条件的药店不少于1家。
  (六)总结阶段(2014年10月21日-11月20日)各单位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及时报送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试点销售和年度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情况。

  五、具体措施
  (一)强化日常监管。各单位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6项内容,按照标签上注明的储存条件储存、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落实培训制度,建立培训档案。要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市局将根据《通知》要求,对食品流通电子追溯系统进行修改完善,使之符合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并建立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在系统修改完善之前,全市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和监管者必须用纸质件形式落实《通知》要求。
  (二)强化审核许可。各单位相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对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最严格的审核和许可,凡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不能应用电子追溯系统的,一律不得予以许可。对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者,要逐户复查、规范和清理,对不能持续达到许可条件的,一律注销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许可项目。
  (三)强化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县(市区)局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科学设定检验项目,参照药品“飞行检查”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对监督抽检中发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要及时依法从严查处。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要及时组织核查处置。
  (四)强化执法办案和协调配合。县(市区)局要继续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乳制品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卫生计生、质监、进出口检验检疫、公安、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大打击销售假劣、侵权假冒婴幼儿配方乳粉,以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标签标识违规违法等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对在工作中发现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等,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决定今年把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行动纳入重点工作考核。各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迅速部署,全面安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建立由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学习培训。要组织全员特别是一线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让所有干部都知晓监管职能和任务要求。要通过行之有效的方式向广大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政策法律宣传,特别是要使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知晓其必备条件、应尽义务和相关责任,树立自律经营、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意识。
  (三)加强信息沟通。在专项整治中要加强信息报送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并按整治阶段上报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和报表,11月20日前向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和工作报表。(联系人:冯国青、王军,联系电话6852785。)

  附件:(略)

  1、婴幼儿配方乳粉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

  2、婴幼儿配方乳粉专柜专区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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