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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2-12-24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许发[2012]2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黑食药监许发[2012]292号

2012年12月24日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许可审查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个人于2013年1月2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请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级餐饮服务监督管理机构,对该征求意见稿及其《许可审查表》进行研讨,并将修改意见汇总后于2013年1月25日前反馈。

  联系人:徐伟,联系电话:0451-88313089
  电子邮箱:xuwei@hljda.net

  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外托餐机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适用的校外托餐机构,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在校中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且就餐学生不多于30人的经营场所。
  本规定未提及的食品安全要求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就餐学生多于30人的校外托餐机构按照国家相应类别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承担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

  第三条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区)、用餐间(区)、卫生间等固定场所;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健康从业人员。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地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材料

  第四条 申请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开办人(业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区中的房屋从事托餐经营的,应当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文书。
  (四)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
  (五)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包括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八)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申请变更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非经营地址)以及经营场所地址名称(门牌号、路段名等发生变更,实际地址不变)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经营场所地址名称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第六条 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餐饮服务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利用居民住宅小区中的房屋从事托餐经营的,应当提供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文书。
  (四)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含通风设施和卫生设施)布局平面图或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五)使用二次供水或其它非城市管网自来水的应提交经国家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加工用水的卫生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最近6个月);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管理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索证验收及仓储管理、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加工操作管理、食品留样、投诉管理等各类管理制度);
  (八)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补办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的,须提交县级以上报刊刊登的含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日期的作废声明的原件及有关的情况说明;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破损的,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及破损原因说明。

  第八条 申请注销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章 许可条件

  第九条 选址要求:
  (一)选择地势干燥、有上下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二)校外托餐机构应设在符合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内,不得设在违法建筑内;
  (三)校外托餐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2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 食品处理区设置、布局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区应相对独立,并均应设置在室内场所,且不得在其内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食品处理区应合理布局,并具备合理的加工流程,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三)食品处理区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采用浅色、不渗水材料覆涂,有1.5米以上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防尘设施;
  (四)备餐场所宜设立独立专间,其出入口处设更衣、洗手消毒设施;无法设置备餐专间的,其就餐场所的出入门口须设防蝇防尘设施,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备;
  (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与就餐区面积应与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其切配、烹调场所的累计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第十一条 设施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内至少应设置2个食品清洗水池(盆),分别用于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
  (二)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应独立设置并专用,其位置应以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为原则;
  (三)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食品原料、清洗用具的水池混用;
  完全采用人工清洗化学消毒的,应设置3个以上的专用水池(盆),各类水池(盆)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采用热力电子消毒柜消毒的,至少应设1个固定的专用清洗水池;
  (四)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设专用密闭并易于清洁的保洁柜存放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
  (五)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场所,有完善的防蝇、防鼠和防尘设施;设独立备餐间的,内墙墙裙应铺设到顶,并配设空气消毒装置(如紫外线灯等);
  (六)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场所应设置密闭的废弃物盛放容器;
  (七)就餐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

  第十二条 设备与工具要求:
  (一)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应分别配置,原料加工中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切配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其构造应易于清洗消毒;
  (三)配置与经营的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储冰箱和留样冰箱;

  第十三条 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
  (一)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并具有健康合格证明。

  附件:校外托餐机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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