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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甲型H1N1流感病毒及样本运输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6

发文字号

内卫科字[2009]59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甲型H1N1流感病毒及样本运输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

内卫科字[2009]598号

2009年7月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内蒙古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关于甲型H1N1流感病毒及样本运输工作注意事项的通知》(局发明电[2009]207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甲型H1N1流感病毒及样本运输工作认真遵照执行,确保甲型H1N1流感病毒及样本运输工作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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