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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更新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口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0

发文字号

辽人口办发[2007]4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0

颁发部门

辽宁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更新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口号的通知
(辽人口办发[2007]41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现将《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更新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口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人口计生标语口号的清理、规范、更新工作,要组成由主任、分管主任、宣教科(处)长、宣传站长(宣教中心主任)为成员的清理领导小组,对本地区的标语口号集中进行清理、规范和更新。各市要召开专门会议,落实具体责任人,明确工作要求和时间表,有计划分步清理、规范和更新。

  二、城市要集中清理、规范、更新。城市市区要进行一次普查,对过时的广告牌、公益广告、商业色彩较浓的广告和不规范、不达标的标语口号,全面清理、规范、更新。

  三、农村分级别分层次全面清理、规范、更新。农村分三级逐次清理,A级:国道、省道、县道沿途;B级:县、乡镇、行政村;C级:自然村。三级分层次推进,逐步扩展。A、B级清理于9月10日结束,C级清理于10月10日结束。

  四、评估。10月10日--11月30日由市级自查本地标语口号清理、规范、更新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省人口计生委宣教处。  省人口计生委将结合全省“三项评估”工作(人口文化走廊、人口文化大院、中心户)对标语口号清理、规范、更新工作一并评估。

  附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更新人口计生宣传标语口号的通知》(略)

  二00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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