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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暨《食品卫生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26

发文字号

内卫法监字[2005]3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暨《食品卫生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内卫法监字[2005]352号

2005年10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暨《食品卫生法》颁布十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5]2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年正值《食品卫生法》颁布十周年,各地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制定具体的宣传活动方案,突出宣传卫生部门近年开展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和取得的工作成效,增强群众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了解,普及有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增强群众的食品消费信心。

  二、各地要采取内容丰富,形式多种的宣传方式紧紧围绕宣传周活动的主题开展宣传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卫生部宣传工作方案,采取新闻发布会、领导专访、专题报道、电视、电台现场节目制作和专家讲座等形式,还可深入到街道、社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贸市场、街头食品集中的区域,采用多种宣传形式,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要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宣传方式,在宣传周期间集中开展宣传活动,自治区卫生厅和呼市卫生局将在首府呼和浩特市举行系列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中要注重宣传活动的效果。

  三、各地在在宣传周期间要结合宣传活动的举行,组织开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食品的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将检查和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向群众提供消费预警信息。

  四、请各地在宣传周期间每日下午14时30分前上报当日宣传活动的文稿。11月18日前将宣传周工作总结上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系电话:0471-6920695、629336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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