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6]43号
2016年6月27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6]23号)精神以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28号)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食安绍兴”建设目标,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大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全面构建食品安全政府责任、分级监管、社会共治三大网络,深化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风险防控、技术支撑、应急处置、制度规范、社会监督、行业诚信七大体系建设,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原则,开展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即“两级联创、市县同创”。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属地责任,督促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形成“上下统一、责任明晰、运行高效、保障有力、全程监管、符合实情、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推动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持续向好、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以及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两级联创。市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创建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的主体,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按照创建方案以及考核评价标准(另行制定)认真组织实施。市及各区、县(市)同步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以人为本,补齐短板。把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及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作为重大民生工程来抓,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食品安全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因地制宜,补齐短板,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处理好群众最迫切的诉求。
(三)统筹兼顾,力求创新。立足绍兴实际,把握创建契机,在做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力求创新,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新机制,大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促进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有效防范食品安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四)多方协作,社会共治。充分调动各部门力量和资源,有效发挥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群众组织的参与积极性,多措并举,全方位、多层次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食品安全城市评价的重要衡量标尺,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务求取得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真正做到让群众满意。
三、工作目标
(一)食品安全整体状况持续向好。食品安全整体状况良好,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大宗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安全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稳步提高。完善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推进落实食品安全“三网七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重点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及总体状况的认可度、满意度较高,食品安全评价公众满意度在70%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将食品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地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经费满足当地监管工作实际需要,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财政保障机制,检验经费应至少能够支持国家、省规定的5件/千人口·年监测检测样本量(具体检测批次另行发文),其中食品和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1件/千人口·年的监测样本量,食品安全检测经费至少能够支持4批次/千人口·年的检测样本量。建立市、县、乡三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人员。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层层建立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健全督查、检查、考核、通报机制,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夯实基层基础力量。推进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完善乡镇(街道)食安办日常工作机制,发挥乡镇(街道)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定网格、定人员、定职责、定制度、定重点、定考核”要求,调整和充实协管员队伍,落实网格日常管理措施,加强定期巡查。推广“食安绍兴”信息化平台使用,及时规范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处置。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市场监督管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加强基层所力量配置,改善设施装备,强化保障供给,提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开展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达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职责、有检测、有考核培训、有工作保障”的“六有”要求。
(三)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完善“市级创特色、县级大整合、基层重快检、社会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进一步加强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实验室、仪器设施、人员配备到位,着力打造以黄酒等地产食品检测为特色,在国内、省内有影响力的区域检验检测中心,具备对当地主要食品种类、重要食品安全项目的检验及快检能力。各区、县(市)有效整合或统筹使用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常见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现场定性速测能力。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室(站)建设,加强基层快检能力建设。推广应用电子化、信息化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科技支撑能力。定期开展检测人员业务培训,着力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食品源头治理。全面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执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依法规范兽用抗菌素、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促进农药、化肥科学减量使用。严厉打击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大力推进食用农产品、林产品、水产品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生产,蔬菜、果品等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达到65%以上;食用林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达到60%以上;水产品标准化生产程度达到65%以上。“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认定面积占主要农产品产地总面积的比率达到55%以上;规模养殖场获得无公害认证的比率达到65%以上;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机制,推进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落实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责任,把好农产品产地准出关和市场准入关,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企业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集散中心、超市实现可追溯管理。加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大力发展清洁、生态种植养殖,全面治理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促进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和废弃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处置。
(五)强化日常监督执法。加强过程监管,严格食品安全检查、巡查和抽查,做到依法监管全覆盖、科学监管有痕迹。全面摸清监管对象底数,按照风险分类等级进行现场检查。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效能。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建立高效的抽检信息通报、食品安全问题隐患报告和处置机制。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立案查办,依法处罚;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依法移送、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信息通报和违法案件协查协办工作配合。建立并严格执行问题食品后处理机制,对问题一查到底,确保行政处罚、责任追究到位。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推行量化分级管理等制度,依法惩戒失信行为。坚持“疏堵结合,规范发展”原则,综合治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食品摊贩。引导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合法合规运行,有效降低群众对“四小”行业和网络订餐的投诉。建立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行为。加强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储存、运输、流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有效整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病死畜禽进入屠宰、加工和消费环节。
(六)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或纳入备案管理。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首要责任、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从业人员负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强化过程控制,严格内部管理,有效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责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安全质量实现有效追溯,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召回问题食品。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标准化质量检验实验室,提升检测能力和水平。鼓励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配送中心、集体用餐配送中心和中央厨房等建立标准化质量检验实验室。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普遍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MP),并通过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或其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全部具有自建或自控奶源。
(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风险排查、隐患会商、分析研判、治理整顿、跟踪督查、预警警示及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健全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和操作手册。加强应急队伍建设,适时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专家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培训,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发生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规范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平台,促进部门间、区域间的食品安全信息互通共享。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强化舆情监测监控,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处置食品安全社会舆论事件。
(八)强化智慧平台建设。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省、市要求,建设集监管办案、部门协同、信用评价、企业直通、公众参与等功能于一体的绍兴市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在现有市场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全市食品安全监管业务进行整合,采取闭合管理、分类分级监管和信用评价等模式,覆盖食品安全所有领域、所有业务,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动监管,形成食品安全一体化、专业化、精准化监管智慧应用平台。推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
(九)促进产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食安绍兴”品牌引领行动,广泛开展系列创建活动,着力打造一批放心品牌,培育一批优势企业,抓好一批示范园区,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形成食品产业发展新优势。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提高食品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组织开展集中生产区域治理提升行动,鼓励地方政府依托园区对集中生产区域内的企业实施集中管理,促进产业发展水平和安全水平“双提升”。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推进省级农贸市场创建,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逐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发展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推进餐饮服务“阳光厨房”建设,促进食品行业经营规范化、品牌连锁化、发展现代化,推动各类食品产业健康协调发展。
(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加强科普宣传基地建设,建成市级食品安全科普宣传中心,乡镇科普宣传站建设覆盖面达70%以上。加强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宣传,推动多种媒介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发布,当地电视台播放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平均每周不少于1次。将食品安全纳入公民法制普及、科普常识、职业技能和学生课堂教育,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素养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知晓率及科学防范食品安全风险能力,促进公众健康理性消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制度,加大包括“黑名单”在内的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完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机制,全面推行有奖举报,依托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政府公益投保,鼓励和引导企业商业投保,有效发挥社会第三方的力量,不断提高企业食品安全内控和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积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探索食品安全信用评价联合惩戒机制。支持媒体监督,鼓励公众参与,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机制,推进食品安全网格化监管。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阶段(2016年6月底前)。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明确有关考核评价标准,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办备案后全面启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同步推进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市两级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全面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三)中期(阶段性)评估阶段(2017年6月至8月)。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对照工作方案和考评标准,采取随机抽查、暗访复查、台账核对、委托第三方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做好迎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办对我市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阶段性评估准备工作。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9月以后)。对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办对我市中期(阶段性)考核评估情况,以及市对各区、县(市)、市直各开发区中期评估结果和各地自查自评情况,进行查漏补缺和巩固提升。
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中期和综合评估时间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安办具体安排确定。省级食品安全市、县(市、区)的考核评价相关事项,按照《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市食安委主任任组长,各副市长、市食安委副主任为副组长的绍兴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8个工作小组。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创建各项工作有力推进。
(二)明确责任,强化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层层建立并落实创建督查通报机制,市创建办也将根据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阶段性安排,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通报以及问题回访和督促整改,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营造氛围,以点带面。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传统及新兴媒体媒介,深入宣传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及创建标准等内容,扩大社会影响,凝聚社会共识,及时总结推广创建中的特色做法、监管成效和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