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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大颗粒尿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6-27

发文字号

黑卫监督函[2011]2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大颗粒尿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

黑卫监督函[2011]242号

2011年6月27日

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对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大颗粒尿素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函》(华鹤字[2011]35号)收悉。经审查,我厅同意鹤岗市华鹤煤化股份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合成氨、52万吨大颗粒尿素项目职业病防设设计,准予施工。

  该项目在施工阶段,应按照设计要求,认真落实各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

  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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