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统筹诊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汕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26

颁发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统筹诊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11月26日

各有关单位:

  近期接到群众反映,个别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微信”、“QQ”、粘贴宣传标语等手段误导参保人使用门诊统筹基金购买滋补药品甚至生活用品等,突击违规消费以套取门诊统筹基金,严重违反医保政策规定。为加强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门诊统筹诊疗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按《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及《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汕府[2012]43号)等相关规定,遵守医疗道德和诊疗常规,严格规范检查、规范治疗、规范用药,进一步规范门诊诊疗行为,合理使用门诊统筹基金。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认真自查整改,撤回原发布的可能误导参保人的宣传信息并及时更正、消除影响,立即停止突击违规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各种行为。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突击违规套取门诊统筹基金的行为,经查实将给予相应处理,包括终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停止结算支付、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依据社保基金使用管理规定立案查处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各级人社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通知分级管理》(汕人社函[2015]191号)等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所管辖的定点医疗机构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纠错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