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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4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1]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116号

2011年6月24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障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卫生部指定中华医学会等4家单位,自2011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作为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54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医院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及时向卫生部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申报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其中,中华口腔医学会具体负责口腔专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审核;其他专业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可在其余3个审核机构中任选1个审核机构进行申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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