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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加“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03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11]4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加“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414号

2011年5月3日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 ,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增加“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重点联系医院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作为卫生部重点联系医院,在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中要率先垂范,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区整体护理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力争到2011年底,在全院全面推行优质护理服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重点联系医院要认真落实自治区《推广优质护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和《通知》的工作任务要求,扎实推进优质护理服务。要在落实工作标准、保证工作进度和扩大覆盖范围方面,加大评估考核力度,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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