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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稽查局关于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函

发布日期

2010-01-12

发文字号

赣药稽函[201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12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稽查局关于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函

赣药稽函[2010]10号

2010年1月12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局稽查局《关于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函》(食药监稽函[2009]435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开展查处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检查,发现上述产品,一律依法按假药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购入和销售假冒产品的涉药单位,要追查假冒产品的来源和去向,深挖制假窝点,依法严肃处理。有关查处情况及时反馈省局药品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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