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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新发职业病用人单位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2-28

发文字号

厦安监职安[2017]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厦门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2-2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新发职业病用人单位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厦安监职安[2017]7号

2017年2月28日

各区安监局,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安监局,市安全生产执法支队: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新发职业病用人单位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闽安监职安[2017]1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危害治理,结合我市2016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发病的特点规律,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责任。各区安监局严格按照省局的通知要求,督促用人单位4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活动,区安监局于5月底前围绕省局提出的检查内容,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对本辖区2016年度新发职业病病例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逐一开展执法检查。

  二、严格监督执法,确保工作实效。各级安监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省局十项检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力度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摸底调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个人防护措施未落实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职业病发病较重的单位要严格监督执法。

  三、认真总结,及时整改。各区安监局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总结,于2017年6月1日前将用人单位自查自纠整改方案、区安监局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及区安监局执法检查情况总结一并上报市安监局职安处。联系人:李国华,电话:2699958,电子邮箱:m1805927803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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