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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11

发文字号

虞政办发[2016]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绍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11

颁发部门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虞政办发[2016]140号

2016年7月1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上虞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3月13日印发的《上虞市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详见《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等预案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49号)]同时废止。

  上虞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三、使用范围
  四、事件类别
  五、响应标准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和条件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九、应急处理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十一、附则

  一、总则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对劳动者造成的健康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通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依法管理、科学高效、快速反应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政府、部门乃至全社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职业中毒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应急设备的储备工作。加强对各类职业病危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及时提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突发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科学应对,规范处置。充分依靠科学的手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做到科学、规范处置。要重视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和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的装备,为规范、高效处置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4.加强协调,快速反应。加强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制度,强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定期开展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能力,做到快速反应,措施有力。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上虞区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严重损害的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预防和控制。

  四、事件类别
  根据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将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一)一般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Ⅳ级)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二)较大职业中毒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Ⅲ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人及以下。
  2.发生职业性炭疽4人及以下。
  (三)重大职业中毒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Ⅱ级)
  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2.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及以上。
  (四)特大职业中毒事件(I级)
  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属特别重大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

  五、响应标准
  (一)对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实行分级应急响应
  1.一般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安监局在初步确认Ⅳ级事件发生以后,应立即组织应急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救治、调查和评估,根据职业中毒发生的范围、危险因素等,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绍兴市安监局报告。
  2.较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区安监局应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并对事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及职业卫生行政管理专家开展现场紧急控制工作,必要时报请绍兴市安监局、省安监局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并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同时,在区政府领导和指挥下,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安监、卫生、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职业中毒防控工作。
  3.重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Ⅱ级)、特别重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I级)的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上级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二)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职业中毒源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中毒现场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最高容许浓度或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病人得到有效救治,无新发中毒病例出现。
  一般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Ⅳ级)终止应急反应,由区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绍兴市安监局报告。
  较大(Ⅲ级)职业中毒应急响应终止,由绍兴市安监局组织专家小组论证,报请绍兴市政府批准。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需分别报请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六、启动和关闭权限、程序与条件
  (一)权限
  本预案的启动与关闭,由区府办或区安监局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或关闭。
  (二)程序和条件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时,或当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发生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区政府协调处置、扩大应急时,由事发地政府或“两区”管委会报区安监局、区府办,经分管副区长按规定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应急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区安监局或区府办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报区分管领导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七、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依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
  1.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府办分管副主任,区安监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区安监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质监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服务业发展局、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
  2.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统一指挥、领导全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负责启动本预案,并做出处理决策;
  (3)负责对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组织划定事件现场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措施;
  (4)根据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指挥部有权紧急调度指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单位,紧急调度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依法对事件现场实行封锁。
  3.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区安监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组织职业中毒事件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依法责令暂停导致突发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的作业,控制职业中毒现场;负责职业中毒的报告;封存造成职业中毒的原辅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对职业中毒的现场卫生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
  区环保局:负责对被污染的环境、物品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区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单位,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发布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总工会:负责协调和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处理突发重特大职业中毒事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公安局:负责做好职业中毒现场的安全保卫,对拒绝执行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措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手段。
  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工程的审查和验收,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经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物资能源保障,组织开展和协调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供销总社等部门、单位协助。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抢救治疗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将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工伤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对遭受职业中毒的劳动者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二)日常管理机构
  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和修订本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网络体系,明确各有关救援部门的职责;接报后迅速派出人员赶往事件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件,指挥开展现场先期处置,控制事件蔓延;与事件单位和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将指挥部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及时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及时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情况;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工作,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组织召开事件现场会议;组织做好事件原因分析。
  (三)应急处理工作组
  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组、医疗救治组、卫生学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信息管理组等相应工作小组,小组成员根据职责要求由区安监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上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组:由区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部牵头,安监、卫生、公安、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各工作小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做好救护车辆、救护人员的调配以及应急救援药品、设施设备的储备和调度,积极救护中毒人员,力争将中毒人员伤亡控制在最低限度,随时向现场指挥组报告中毒人员救治情况和伤亡情况。
  卫生学调查组: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区疾病控制中心具体负责,主要职责是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和医疗救治单位,迅速开展卫生学调查工作,并以最快速度将调查结果报告现场指挥组和救治单位,为中毒人员救治赢得时间。
  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两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采取现场控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同时展开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以及危害程度,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的控制措施,并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根据情况对事发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后勤保障组:由区安监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服务业发展局配合,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应急物资、药品、车辆、个人防护用品、现场检测设备等配置和调拨,确保事件处置过程中各类后勤保障经费、物资、设备等落实到位。
  信息管理组:由区安监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两区”配合,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报相关信息,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安监局负责组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参与制订修订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确定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主要救援力量及所需器材
  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建设、应急队伍建设、中毒控制技术研究、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经费保障、法律保障和宣传教育工作,保证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技术保障
  1.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报告系统、职业病危害基本信息收集分析预警系统,及时收集全区职业病危害基本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预警。同时,逐步建立急性职业中毒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常见毒物的基础资料,为应对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提供信息保障。
  2.医疗救治系统:确定区人民医院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职业中毒应急救治的技术培训和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应急救治队伍的救治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
  3.培训和演练:区安监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成立相应的专业队伍,加强处理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调查、控制处理和医疗救治工作等医学基本知识的培训,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定期开展应急队伍的实战演练,提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根据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特点,结合我区实际,区安监局做好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和调查取证常用工具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准备等。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落实被指定的医疗救治单位,重点做好应急救援药品的储备,疾病控制机构要做好检测试剂、设备、标准以及现场采样人员的个人防护用品配备。
  (三)经费保障
  区安监局将应对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年初预算,财政部门应予支持。专项经费要重点保障应急调查处理、监测与预警、物资储备和实地演习所需。
  (四)宣传教育
  区安监局要加强对职业中毒事故的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开展职业中毒知识的宣传,特别是要利用好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机会,加强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工作的培训指导,提高全社会,特别是用人单位的防范意识和现场处理能力。

  九、应急处理
  (一)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1)监测机构
  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单位,负责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组织、急性职业病救治以及相应信息的上报工作。信息上报要求根据《浙江省职业病危害监控处置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区安监局及时对有关监测单位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2)监测内容
  职业病危害企业的数量和种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职业健康检查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信息;职业病诊断、鉴定信息;急性职业病发生信息。
  2.预警
  区安监局定期对职业病危害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专家咨询委员会征求意见,符合预警条件的及时向区安监局提出预警建议,由区安监局向区政府建议,并根据预警发布规定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告。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安监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责任报告单位
  (1)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
  (2)接收治疗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4)其他与职业中毒事件密切相关的有关机构。
  责任报告人
  (1)发生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2)接收治疗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病人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及相关医务人员。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发生的用人单位、接收治疗职业中毒或疑似职业中毒病人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发现突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区安监局报告,同时报告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区安监局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尽快报告区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报告内容
  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发生的单位、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疑发生原因(中毒物质)、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或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中毒原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二)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的应急响应与准备
  接到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报告后,区安监局应立即做好人员、设备、车辆、物资、个人防护等相关准备工作,并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了解情况。
  1.现场调查与控制
  现场调查处理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根据各自职责分组开展工作。
  (1)若事故现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根据所了解和掌握的基本情况迅速进行现场控制,划定区域警示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同时,向事发单位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现场是否有其他人员滞留,中毒因素有无得到控制等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疏散,通知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现场滞留人员救援,并在确保个人防护有效的情况下展开调查。与此同时,组织好中毒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
  (2)若事故现场已经得到较好的控制,则应先了解事件基本情况(如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伤亡情况、救治情况等),然后进行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调查取证。勘查的主要内容有:现场环境状况、生产工艺流程及每个环节有毒有害物质种类、性状,劳动者个人防护情况、事发当时生产状况等。同时,对可以现场检测的毒物要首先进行现场检测,明确毒物的种类,然后送实验室进行定量测定;对不能进行现场检测的项目,在现场采样后要及时送实验室检测分析,为明确毒物,抢救病人赢得时间。对事故现场已遭破坏或改变的,必要时可进行模拟试验。除进行现场检测外,根据需要,还应对中毒人员的生物样品进行采样检测,以进一步明确中毒原因。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法开展。
  2.医疗救治
  突发性职业中毒医疗救援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迅速脱离现场:迅速将患者移离中毒现场至上风向的空气新鲜场所,安静休息,避免活动,注意保暖,必要时给予吸氧。在发生多人急性中毒时,根据患者病情迅速将病员检伤分类,分别妥善处理重伤病人、中伤病人、轻伤病人和接触者。
  (2)防止毒物继续吸收:脱去被毒物污染的衣物,用流动的清水及时反复清洗皮肤、毛发15分钟以上,对于可能经皮肤吸收中毒或引起化学性烧伤的毒物更要充分冲洗,并可考虑选择适当中和剂中和处理,眼睛溅入毒物要优先彻底冲洗。
  (3)对症支持治疗:保持呼吸道通畅,密切观察患者意识状态、生命体征变化,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保护各脏器功能,维持电解质、酸碱平衡等对症支持治疗。
  (4)应用特效解毒剂:在现场应抓紧时机,立即早期给予相应的特效解毒剂。
  (5)救治要点:尽快查清毒物种类,明确诊断,以采取针对性治疗措施。病因不明时,应先进行抢救,同时查清毒物。治疗的重点在维持心脑肺等脏器功能,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治疗方案应根据临床表现结合各种检查来制定。

  十、善后处理和调查、评估
  (一)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工作、生活秩序。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妥善安置,对困难病人给予医疗救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致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同时,要高度重视并及时采取正确的舆论引导,开展广泛的健康教育等措施,努力消除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给人们造成的精神创伤和恐慌心理,引导正确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调查处理
  1.事件调查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和部门负责的调查工作,区安监局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如实报告和提供相关材料。由本级区政府或应急指挥部负责的调查工作,要及时根据所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组成调查组,同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组在做好应急救援等事件先期处置工作的基础上,尽早开展现场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确保掌握情况的真实性,明确事件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建议;明确并落实防止事件扩散或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整改、控制、预防等措施,检查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并写出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事件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决定。
  (三)评估
  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事件结束后,区安监局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置措施效果评估、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意见和建议,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一、附则
  (一)名词术语
  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毒物发生的中毒。
  职业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重特大职业中毒及职业危害是指职业中毒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危害事件。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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