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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18

发文字号

扬江安监[2016]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扬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18

颁发部门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

扬江安监[2016]39号

2016年4月18日

各镇,各重点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省安监局《江苏省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通知》(扬安监[2016]57号)的要求,督促重点行业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提高职业卫生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我区范围内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树立行业标杆和示范典型,起到带领一片、促进全面的引领作用。年内全区完成22家重点企业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并分行业、分地区培育8家示范企业。

  二、创建范围
  1、往年已开展基础建设活动的重点行业企业,即:木质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及制鞋、水泥生产和铅酸蓄电池生产、化工生产、石材加工、机械喷涂(含汽车4S店)等;
  2、今年新增的专项整治的行业企业,即: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铸造冶炼、船舶修造等;
  3、其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

  三、创建内容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4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责任体系、规章制度、管理机构、前期预防、工作场所管理、防护设施、个体防护、教育培训、健康监护、应急管理等十个方面内容,具体要求详见《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件2)。督促指导重点企业对照基础建设基本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认真进行整改,推动重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升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水平。

  四、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16年4月底前):宣传发动阶段。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通过召开动员会、运用媒体宣传、走进企业一线等多种手段鼓励引导企业参加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切实提高企业创建示范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第二阶段(2016年5月-6月底前):自查整改阶段。企业对照《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件2)逐项进行自查,整改完成后上报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进行辅导帮助,对职业卫生基础较好、管理上水平的企业要在辖区范围内推广学习,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企业进行自查整改。
  3、第三阶段(2016年7月-8月底前):初级审查阶段。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参与基础建设活动的企业自评、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初级核查,在达标企业中筛选成绩较突出的企业参与示范企业的创建活动。8月底前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将本辖区《基础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名单》(附件1)、《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附件2)、《创建扬州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附件3)一并上报至区安监局职业健康科。
  4、第四阶段(2016年9月底前):评选表彰阶段。区安监局将组织专家对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推荐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达标企业进行评审,通过检查评比确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并予以表彰,推荐5家报扬州市安监局参加评比。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的重要性,认真部署,悉心实施。要将该项工作与当前进行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紧密结合,有力推动基础建设活动在专项治理企业的广泛开展。
  2、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可邀请职业卫生专家,加强对创建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的指导。帮助企业认真实施、落实整改,切实提高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
  3、把握进度,按时完成。各镇、各重点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召开动员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确保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按时有效完成。

  附件1: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推荐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所在地区自查合格率(%)
关键项一般项
      
      
      
      
      
      
备注:所在地区:填至乡镇、街道。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

  附件2: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基本要求及自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类  别项  目基本要求自查情况
一、责任体系1、责任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以文件形式明确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以及领导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劳动者岗位责任制等。 
二、规章制度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共13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一条 
三、管理机构3、管理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 
4、管理人员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八条 
5、管理档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共12项,详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四、前期预防6*、危害申报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重要事项变更时及时进行变更申报。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7*、三同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预评价报告、设计专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报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8、转型升级新建、扩建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现有企业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整优化生产工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及改造,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9、合同告知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10、用工管理企业外包、分包等劳务合作时,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和临时用工的职业卫生管理,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措施。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五、工作场所管理11*、合理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十一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12、危害告知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13、危害警示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参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14、报警装置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法》第二十六条、参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 
15、急救设施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等职业卫生标准。 
16*、危害检测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17*、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要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工作。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 
六、防护设施18、设施有效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通风、排毒、除尘、减震、降噪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得到及时维护和定期检测。 
七、个人防护19、用品配备按规定为劳动者配备和及时更换符合职业病防护标准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参考《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版)》 
20、使用管理做好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十六条 
八、教育培训21*、负责人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22、 劳动者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九、健康监护23*、健康检查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及时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 
24*、监护档案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应包括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资料。详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第十九条。 
十、应急管理25、应急管理对存在急性中毒风险的,要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说明:标记*为关键项,其它为一般项。关键项必须全部合格,一般项80%(13项)以上要基本符合要求,可以认定为基本达到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要求。没有达到要求的,要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对照整改,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后,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自查时间: 年 月 日 自查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附件3:创建扬州市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企业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    称 法人代表 
工作场所详细地址________省_______ 市________县(区、市)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村(社区)
用人单位规    模1.□大型 2.□中型 3.□小型 4.□微型
用人单位类    别1.□企业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3.□个体工商户
行业类别 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 
职工总数(人) 接触职业病危害总人数(人) 
自评情况一般项合格率(%) 关键项合格率(%) 
用人单位意    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区安监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安监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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