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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9-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28

颁发部门

山东省医改办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2014年9月28日

各市医改办,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函[2014]83号)要求,省医改办拟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工作,并将于10月30日前向国务院医改办报送书面评估报告。为做好我省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对照《“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全面地做好自评估工作,填写《市级评估表》,连同自评报告于10月23日前报送至省医改办。

  二、请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所分工负责的“十二五”医改规划重点任务的政策制定、进展成效、存在问题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于10月23日前报送至省医改办。

  三、根据评估工作要求,10月中旬省医改办将会同省编办、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评估工作组,赴部分市进行现场评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以上部门各选派一名处级干部参加评估工作组,并将人员名单于10月10日前报送至省医改办。

  附件:(略)

  1、“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期评估工作方案

  2、市级自评内容

  3、市级评估报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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