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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向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的护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8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4]2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8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向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的护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4]209号

2014年5月8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研究院,福建省福能集团总医院:

  为鼓励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根据《护士条例》规定,经各设区市卫生局初审和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决定对全省从事护理工作满30年(截至2014年5月31日)的1895名护士,颁发荣誉证书和证章。各地、各医疗卫生单位可视情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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