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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11

发文字号

食药监安[200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11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

食药监安[2008]6号

2008年1月11日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范围对所经营的品种进行相应调整。对已不具备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γ-羟丁酸(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以下同)、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及曲马多(包括其盐和单方制剂)、氨酚氢可酮片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应督促其停止销售,并对其相应品种库存量进行核定,尚在有效期内的应责令其退回原购进渠道,已超过有效期的应按规定监督销毁。

  二、 对不具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医疗机构,不得再购买和使用阿桔片、吗啡阿托品注射液、γ-羟丁酸、盐酸丁丙诺啡舌下片,其原有库存相应品种在核定库存量后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本医疗机构内继续使用。

  三、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辖区内相应品种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检查,并将其经营品种调整情况、库存量、退回数量和销毁数量汇总后,于2008年2月1日前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相应品种库存和使用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厅。

  附件:关于加强曲马多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4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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