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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18

发文字号

冀卫办基层[201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8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基层[2014]8号

2014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定州、辛集市卫生局,省新农合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河北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河北保监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2014年全面推行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4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人均20元,原则上从新农合历年结余资金中划转,结余不足的从当年新农合基金中划转,不得向参合农民个人另行收缴。大病保险基金缴入市财政专户。

  二、时间安排
  第一季度,进行基线调查、数据分析和测算;制定大病保险实施方案,明确大病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及起付点、封顶线、补偿比等,明确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和准入条件。
  第二季度,完成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与中标机构签订承办协议或合同;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保险机构的信息系统建设改造及联网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季度,启动实施。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由卫生计生、发改、财政、人社、民政、保监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精心谋划,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实。
  2.实行公开招标。大病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公开招标,符合保监部门规定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报名申请承办大病保险。通过公开招标,每个设区市确定1家商业保险机构,并签订承办协议或合同,合同应明确补偿办法、盈亏率及管理和服务能力等内容。
  3.规范补偿办法。大病保险实行设区市市级统筹,原则上以本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根据医疗费用情况分段制定支付比例,但分段不宜过多,实际支付比例应不低于50%。
  4.强化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财政、保监等部门沟通,充分发挥有关部门作用,加大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力度,督促中标商业保险机构认真履行合同要求,定期对大病保险基金进行审计,对违约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和处理。各地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健全收支结余及政策性亏损调整机制,既要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积极性,又要合理控制盈利率,切实提高参合农民的实际受益水平,保障大病保险制度稳定运行。
  5.做好信息公开。各地要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督制度,将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情况,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结算方式、收支情况、补偿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事宜
  定州、辛集市可实行本市统筹,独立组织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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